申请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云顶创想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4日对第31568045号“科飞漫”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及其“飞科”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第3794053号“飞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22437号“飞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814899号“飞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7243126号“飞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010908号“飞科FEI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3、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第4193798号“飞科FLYCO”驰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的复制、摹仿,容易混淆误认,致使申请人及相关公众利益受损。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飞科”系列商标国内和国外的注册列表;
2、申请人部分电视、报刊、商超、户外广告合同;
3、申请人历年部分销售合同及发票;
4、申请人相关荣誉;
5、申请人2003年-2008年的商品销售发票;
6、申请人“飞科FLYCO”商标在剃须刀等商品上的宣传照片、销售发票、合同;
7、被申请人公司信息及名下商标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真空吸尘器;真空吸尘器管;真空吸尘器袋;吸尘器用刷;真空吸尘器用吸嘴;真空吸尘器用喷洒香水和消毒液的附件;电动榨汁机;洗衣机;家用豆浆机;搅拌机”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3月13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一至六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7类厨房用电动机器等商品、第8类剃须刀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还在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援引第6022438号“飞科FLY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作为引证商标,其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挖掘机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真空吸尘器、洗衣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真空吸尘器、厨房用电动机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具有较强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科飞漫”逆序可呼叫为“漫飞科”,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对此我局认为,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及个案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