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州柔丽洁无纺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健伟
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4日对第13899038号“洁丽柔JIELIRO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及其“柔丽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2、争议商标与第38363775号“柔丽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3、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对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注册行为,将会淡化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淘宝店铺订单公证书;
2、引证商标微信推广及线上维权情况;
3、尹增商标产品包装制版图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粉;洗衣剂;洗洁精;去污剂;浴液;洗发剂;化妆品;牙膏;空气芳香剂;肥皂”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2月27日。
2、引证商标晚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经驳回通知予以驳回,现该通知已生效。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2013年《商标法》第一条是关于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与立法宗旨,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进行审理。
鉴于引证商标晚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且现已失效,其不构成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在先权利障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或未显示具体形成时间,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其“柔丽洁”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洗衣粉等商品或与之相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或该影响已及于被申请人,故对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