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我的世界协同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9日对第22157462号“多玩 我的世界盒子DUO WAN MCBOX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9976575号“我的世界”商标、第20125745号“我的世界及图”商标、第167717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易产生不良影响。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介绍;
2.维基百科及百度百科上关于《MINECRAFT》游戏介绍的打印页;
3.世界100位名人排名网页;
4.产品包装图样;
5.中国网站“多玩游戏网”上关于MINECRAFT(我的世界)游戏介绍;
6.申请人MINECRAFT游戏相关报道;
7.MINECRAFT-我的世界中文论坛打印页;
8.百度搜索MINECRAFT结果及MINECRAFT百度贴吧摘页;
9.申请人在欧盟和美国MINECRAFT商标注册信息;
10.在先案件相关裁定书;
11.申请人许可辛克极客公司使用其知识产权的税务报表及其翻译;
12.维基百科对Minecon聚会的介绍;
13.金克斯公司的展出预定表及其中文翻译、展出产品目录;
14.申请人产品标签、外包装、图片;
15.申请人产品介绍和宣传;
16.申请人商品在官网、亚马逊、辛克极客公司销售信息;
17.申请人销往中国的产品目录、发票及翻译;
18.申请人经销商项中国供应商订购商品的订单、发票、电汇信息及翻译;
19.商标局关于第12192567号“MINECRAFT”商标不予注册决定;
20.被申请人信息;
21.关于多玩盒子下架盗版《我的世界》报道;
22.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在先使用“我的世界”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文字本身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我局将被申请人上述答辩意见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向我局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光盘)
21.第23501395、23501394号商标信息;
22.百度百科、网易游戏关于MINECRAFT游戏信息;
23.申请人官网打印件;
24.关于多玩我的世界盒子信息打印件;
25.申请人官网声明。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2月6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等服务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659期(2019年8月14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至三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服务分别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电视播放等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请求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护申请人在先申请商标权利,故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无需评述。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该款第(八)项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两项所规定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