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如东喜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462108号“甘露蘇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设计内涵,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被广大消费者所认可。申请人列举与申请商标类似并已经注册的商标信息,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甘露”,其指定使用在“谷粉;米粉(粉状);食用淀粉”等复审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且申请商标中含有文字“米”,指定使用在除“米、米粉(粉状)”以外的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