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408593号“莎露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莎露斯 43408593

阅读:80512 2020-1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莎露斯(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408593号“莎露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11157号“莎露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商标异议申请,恳请暂缓…

  申请人:莎露斯(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408593号“莎露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11157号“莎露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商标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信息、引证商标所有人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商标异议审理程序中,异议决定尚未作出,故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标识性文字与引证商标显著标识性文字均为“莎露斯”,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纸制过滤材料;纸巾;卡纸板;小册子;卡片;硬纸管;图画;宣传画;包装纸;包装用塑料膜;订书钉;文件夹;墨水;印章(印);书写材料;文具或家用胶带;绘图用直角尺;绘画仪器;电动或非电动打字机;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卫生纸;镶嵌照片用装置;纸制或塑料制垃圾袋;书籍装订装置和机器(办公设备);文具;墨水;书写工具;色带;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共存,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产生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3408593号“莎露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莎露斯 4340859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32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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