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怡美居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786389号“美怡美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872632号“美度·美居”商标、第10284409号“美艺美居”商标、第10627398号“美高美居 M”商标近(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引证商标一、三已共存,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宣传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