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影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9789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480813号图形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06期《商标公告》中,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