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国运通市场及发展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072764号“AMERICAN EXPRE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在美国及中国的商标注册信息、相关案件裁定及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的第935996、935971、1121806、1121895号“AMERICAN EXPRESS”商标已在第36类、第39类服务上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AMERICAN EXPRESS”英文字母及图形构成,其文字构成、整体含义已区别于美国的国名“AMERICAN”,若将该字母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承保等服务上尚不致于使一般消费者将其与美国的国名“AMERICAN”相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且经查明可知,申请人与申请商标文字相同的商标已在第36类、第39类服务上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在美国获准注册,符合《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但书的规定之情形。
鉴于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