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信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优信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铭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3月03日对第36443752号“usense 优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3450459号“优信补给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优信 USENSE”作为被申请人企业字号,曾在多类别进行保护并使用,被申请人具有不容置疑的在先权利。二、多个包含“优信”字样的商标已与引证商标共存,引证商标与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近似商标。因此,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检索结果及相关商标详情。
2020年7月24日,申请人向我局提交加快审理请求函,请求我局加快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烹饪设备出租;养老院;动物寄养”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获准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申请人同时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鉴于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获准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应属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审理范围,我局将适用该条款予以审理,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usense 优信”与引证商标文字“优信补给站”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养老院;动物寄养”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