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士超级实验室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13735号“Superlab Suisse A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瑞士已获得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了其“Superlab Suisse AG及图”商标在第36类服务上在瑞士已获准注册的证明,可以视为该国政府已同意。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