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士超级实验室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13735号“Superlab Suisse A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6085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瑞士已获得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存在类似情形的案例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瑞士商标注册信息、在先获准注册商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了其“Superlab Suisse AG及图”商标在第20类商品上在瑞士已获准注册的证明,可以视为该国政府已同意。因此,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