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天电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25213号《关于第28151096号“中天电视CT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084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20)京行终1184号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与第821960号“中天”商标、第6567716号“中天”商标、第22638182号“中天金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虽然均含有“中天”二字,但就商标标志的整体而言,二者在构成要素、呼叫和整体视觉效果方面仍然存在区别,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尚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存在较大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