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可帮产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83969号《关于第26759403号“AEM570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9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4769号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由“AEM”、“5700”构成,“AEM”仅为申请商标标志组成部分之一,虽然在一些网络释义或论文中将“美国设备制造商协会”简称为“AEM”,但根据中国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和能力,申请商标标志并不具有欺骗性,不足以使中国社会公众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商品的质量、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AEM5700”指定使用在“细菌抑制剂”等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并未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型号,故申请商标整体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