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60628号《关于第32434398号“蒙娜丽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538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并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京行终字第372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书,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第19040526号“蒙娜丽莎 Mona Li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照相器材修理、钟表修理、家具保养服务上应予无效宣告,上述事实导致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发生根本性变化,即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将予消失。
经审理查明:我局于2019年11月22日做出的商评字(2019)第0000282399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引证商标在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照相器材修理、钟表修理、家具保养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采矿、飞机保养与修理、造船、消毒、电梯安装和修理服务上予以维持。后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高院二审判决均支持我局无效宣告裁定。
根据北京市高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