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阿司米阀门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793347号“ASME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07073号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字[2020]第Y007073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6年9月20日至2019年9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且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阅了被申请人于撤三阶段的相关材料,被申请人于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被申请人网站相关网页截图;
2、相关认证证书、许可证;
3、办公场所照片若干;
4、授权书若干;
5、台历、手提袋、名片、产品宣传册照片;
6、生产场所及设备照片若干;
7、户外广告牌及大门照片;
8、1688网站以及手机相关页面截图;
9、采购合同、发票若干。
经复审查明: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5年7月28日在第6类普通金属合金;金属绳;铝合金滑车;金属垫圈;窗用金属附件;金属包头;金属滑轮(非机器用);金属标志牌八项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已在无效宣告案件中被宣告无效,但上述无效宣告裁定尚未生效。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被提出撤三时所依据的是2013年《商标法》的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且本案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内,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或未显示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为自制证据等,且均未体现出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合金等商品有关的内容,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第6类普通金属合金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