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家得宝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4183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11885号图形商标因连续三年未在“水壶”上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13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电动搅拌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旅行饮水瓶、酒具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