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埃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朗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632300号“艺术大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20611号“VIRTUOSO SPECIALISTS IN THE ART TRAVEL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348861号“VIRTUOSOS及图”商标、第29346692号“MAESTRO及图”商标、第28540947号“艺术大师”商标、国际注册第1316365号“VIRTUOSOS”商标、第21084222号“艺大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艺术大师”与引证商标一字母部分“VIRTUOSO SPECIALISTS IN THE ART TRAVEL”、引证商标二、五字母部分“VIRTUOSOS”、引证商标三字母部分“MAESTRO”含义相同或相近,与引证商标四“艺术大师”、引证商标六“艺大师”文字构成相近,七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