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澎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463657号“P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722754号“PES”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我局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5651487号“足之先锋 ZU ZHI XIAN FENG及图”商标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注册,已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4730386号“足牌”商标、第10150760号“郭足道 足及图”商标、第10773423号“足 胡一刀 修洗城及图”商标、第9087047号“足 足部道位 ZUBUDAOWEI及图”商标、第6772951号“足 富娇坊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