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138449号“MITU美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ITU美途 36138449

阅读:152253 2020-12-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吴仁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38449号“MITU美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41238号“MITU”标、第31777453号“MIT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

  申请人:吴仁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38449号“MITU美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41238号“MITU”标、第31777453号“MIT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注册了“MITU美途”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驳回,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纺织品制壁挂等商品上已获得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在防滑垫等商品上的注册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显著标识之一的“MITU”与引证商标一、二“MITU”字母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地毯、席、垫席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纺织品制壁挂、地毯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汽车用脚垫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纺织品制壁挂、地毯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地毯、席、垫席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6138449号“MITU美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ITU美途 3613844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24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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