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众生睿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76850号“RAYNOV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74459号“射线”商标、第8418394号“NOVEN”商标、第28313322号“IRAYI及图”商标、第39357450号“NOVEN”商标、第30924675号“RAY及图”商标、第3488322号“RAY”商标、第27219602号“IRAYI及图”商标在整体识别、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