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菲利普莫里斯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80821号《关于第29719708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35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2275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差异,在案无证据证明双方商标共存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应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准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