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522332号“WEISONS TURB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EISONS TURBO及图 41522332

阅读:104941 2020-12-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韦臣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汉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522332号“WEISONS TURB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4997号商标、第1529166号商标、第6…

  申请人:广州市韦臣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汉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522332号“WEISONS TURB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与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4997号商标、第1529166号商标、第6916272号商标、第3490912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除本案申请商标外,申请人共申请注册25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如“路虎”、“李韦斯KUM KEE LSVL'E”、“LandRover”、“杰洛普Joelp”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之一“WEISONS”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针织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童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与知名度。

  根据查明事实可知,除了本案申请商标外,申请人还提交了大量商标的注册申请,其中包含多件与他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申请人既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使用上述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1522332号“WEISONS TURB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EISONS TURBO及图 4152233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23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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