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塔手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117578号“VII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2881号“VI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841555号“VITA WORK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及第29746028号“维他 VIT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撤销,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驳回,故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的构成外文“VIITA”与引证商标三的外文识别部分“VITA”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穿戴式行动追踪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手机壳;智能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