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南威尔士州教育标准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310747号《关于第34537766号“HS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字第1092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94167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车辆用收音机”商品上被撤销,第128819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已被撤销,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我局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国际注册第14207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复审被商评字(2019)第274010号驳回决定书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车辆用收音机”商品上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在全部商品上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经复审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