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991476号“万达体育集团 WANDA SPORTS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万达体育集团有限公司具有关联关系,且申请商标的申请与注册亦得到了万达体育集团有限公司的同意,不会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判决书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为汉字“万达体育集团”、对应英文“WANDA SPORTS GROUP”,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若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无酒精果汁等复审商品领域,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万达体育集团这一法人主体或与其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