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爱克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神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451060号“爱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18904号商标、第9799983号商标、第4238139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工程绘图等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24期《商标公告》上,其现为服装设计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现核定使用的服装设计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二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程测量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油田开采分析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程测量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