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尹一多
委托代理人:广州合信众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110730号“DOUBLEY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27560号商标、第16819713号商标、第12438569号商标、第2876295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不构成近似商标。二、部分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DOUBLEYIN”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英文“Doublein”、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英文“DOUBLE-LIN”、引证商标四显著识别英文“Double yi”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领带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