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要蛤有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诺顺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万画筒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2日对第28153697号“万画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万画筒动画”是申请人原创,用在漫画等服务上,申请人对其享有在先权利。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摹仿抢注,其注册会误导公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 申请人“万画筒动画”微博企业认证证明;
2. 申请人“万画筒动画”在第三方网络平台推广宣传使用部分截图;
3. 申请人“万画筒动画”与第三方达成合同部分协议以及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所独创,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争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申请人商标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其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创作时间邮件往来;
2、万画筒艺术中心logo;
3、争议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1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18年11月28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1、本案中,被申请人成立于2015年9月18日,商号为“万画筒”,以绘画教育为主。申请人成立于2016年12月8日,其提交的证据集中于2017年之后,指向漫画制作及漫画出品等相关服务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将“万画筒”文字在先使用在教育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2、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标识,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此外,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