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佳禾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永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227804号“KInGca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38209号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21期《商标公告》上,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12731号商标、第18212733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