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850799号“京东九色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2244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405992号“LUCKIN COFFE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0975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79208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4598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46359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07970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65061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差异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其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显著特征突出,且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网页、媒体报道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将两者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