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蔻龙舌兰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安博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126998号“copas8”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179763号“MESAS 8”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15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016766号“法玛特farmgate 8”商标、第9772415号“SINGLE 8”商标、国际注册第1299872号“GOLDEN EIGHT 8”商标、国际注册第1116089号“OTTOCENTO 8及图”商标在呼叫、标识构成等方面不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