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367402号“BORN TO BE MIL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ORN TO BE MILD 41367402

阅读:112543 2020-12-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瑞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67402号“BORN TO BE MI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以英文的形式呈现给消费者,侧重强调的是成长为一个温柔的人,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效等特点。已有类似情形…

  申请人:瑞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圆嘉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1367402号“BORN TO BE MI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以英文的形式呈现给消费者,侧重强调的是成长为一个温柔的人,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效等特点。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欧盟以及澳大利亚的商标注册证及翻译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以译为“天生温和的”,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效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注册具有地域属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依据。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41367402号“BORN TO BE MIL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ORN TO BE MILD 4136740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21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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