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凌源市光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2223335号“红人娱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252787号“红人娱”商标、第11354959号“小红人及图”商标、第6966382号“红人坊”商标、第21447669号“小红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含义指向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及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