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珠海金融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珠海横琴华发七弦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567384号“华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425247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15381464号、第1830874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华金”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名称变更证明、引证商标一流程信息、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申请人核准设立相关文件、官网相关内容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近似标识,其并存使用在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抵押贷款等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