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风起银达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135072号“短贷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根据申请人的主营业务“大数据建模和金融科技产品研发”精心设计而成,整体含义为“短周期,小额贷款的领先者”,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有与本案情形相近的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短贷王”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禁止注册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获得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