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桃源农业生态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645333号“匀城桃源YUNCHENGTAO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整体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禁止注册使用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