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ROCHE DIAGNOSTICS GMBH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93734号“bi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商标局引证的第39428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注册和使用。
2、第62699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有所区别,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