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杰尼夫丹尼实业(香港)有限公司
商标局审理阶段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诚联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289765号“杰尼夫•丹尼”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5857号决定,于2018年5月25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一名商标评审人员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经我委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166608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裁定予以无效宣告,我委的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见第1637期《商标公告》)。
鉴于复审商标已被依法予以无效宣告,本案评审基础已不存在,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