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邯郸市启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太阳兄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198868号“启乐小镇Kile Tow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4145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启乐”,且含义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餐厅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