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新国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信德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6400463号“福太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商标所应有的区别性和显著性。二、商标局引证的第232359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且是恶意注册,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三、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173650号“福运太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四、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商号一致,是申请人行使在先权利的表现。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相关证书、宣传页、销售发票等原件或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对引证商标一的相关异议申请已不予受理,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转让程序中,受让人为本案申请人。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福太太”与引证商标一“福太太”文字构成及呼叫相同,与引证商标二“福运太太”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分别构成近似标识,若同时使用在洗衣用晾衣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引证商标一权利归属虽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结论。另,申请人其他理由不在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