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爱琴嗨购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添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2801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316526号商标、第183165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基本介绍及广告、宣传、经销合同等;奢团app设计图、软件著作权证书、作品登记证书、微信认证证书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构图要素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