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尔滨市禧龙五金建材批发市场沐丰管业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662794号“御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没有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特点,其经申请人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御寒”系列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资料复印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御寒”具有“抵御寒冷”之意。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金属水管等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宣传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鉴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