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佩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51806号“PETKI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英文部分是申请人企业字号的英文臆造词,其本身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