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265553号“每日鲜语 SHINY MEADO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每日鲜语 SHINY MEADOW及图 31265553

阅读:89000 2019-09-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65553号“每日鲜语 SHINY MEADO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补充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89285号“每日鲜…

  申请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65553号“每日鲜语 SHINY MEADO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补充注册,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89285号“每日鲜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354939号“每日鲜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930591号“千源每日鲜 Fresh every da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不确定,但因其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性影响,基于行政效率原则,我局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确定,我局仅就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近似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每日鲜语”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每日鲜谷”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水果味茶饮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在先已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故其享有的在先权利并不能当然及于本案申请商标、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1265553号“每日鲜语 SHINY MEADO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每日鲜语 SHINY MEADOW及图 3126555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08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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