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小罐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600953号“小罐茶 XIAOGUANCH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且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二、申请人在先已有“小罐茶”系列商标在第21类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和光盘形式):1、宣传使用材料;2、年度审计报告;3、授权许可合同;4、所获荣誉;5、维权资料;6、媒体报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由文字“小罐茶”组成,该文字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茶罐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商标应有的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