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市钱江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五洲商标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58969号“钱江新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59183号“钱江新城邻居中心”商标已转让至杭州市钱江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据此,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