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沃家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金点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995786号“沃 沃家木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78876号“家沃 jiaww及图”商标、第7175432号“沃•••”商标、第10609239号“沃+”商标、第9912476号“沃π”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所获荣誉等证据(以复印件及光盘形式)。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沃”、“沃家木艺”组成,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显著部分“家沃”、引证商标二、三、四显著部分“沃”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