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118374号“荷家 lily GARD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荷家 lily GARDEN及图 28118374

阅读:85598 2019-09-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西藏沁园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旭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118374号“荷家 lily 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33748号“百合花 LiLy及图”商标、第19574135号“Lily及图”商标、第…

  申请人:西藏沁园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旭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118374号“荷家 lily 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33748号“百合花 LiLy及图”商标、第19574135号“Lily及图”商标、第27509880号“LILLY”商标、第27509882号“LILLY”商标、第5207555号“百合花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56057号“golden Lily CANDIES及图”商标、第12017013号“百合花”商标、第565067号“Garden及图”商标、第4014682号“Garde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第4014691号“Garde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第9109456号“Garden”商标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8118374号“荷家 lily GARD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荷家 lily GARDEN及图 2811837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908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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