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藏沁园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旭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118374号“荷家 lily GARD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33748号“百合花 LiLy及图”商标、第19574135号“Lily及图”商标、第27509880号“LILLY”商标、第27509882号“LILLY”商标、第5207555号“百合花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056057号“golden Lily CANDIES及图”商标、第12017013号“百合花”商标、第565067号“Garden及图”商标、第4014682号“Garde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第4014691号“Garden及图”(指定颜色)商标、第9109456号“Garden”商标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