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州巨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志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19452号“马拉利 BLACK STALL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594736号“OUMASHI及图”商标、第571329号“黑马HEI 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在先注册商标信息、著作权登记证书、使用图片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地板、混凝土用非金属模板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地板、混凝土建筑构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