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111034号“火星智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火星智谷 31111034

阅读:131513 2019-10-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建省华南职业培训学校 委托代理人:厦门一品微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11034号“火星智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826016号“火星·智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

  申请人:福建省华南职业培训学校

  委托代理人:厦门一品微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11034号“火星智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826016号“火星·智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的注册人申请的商标具有恶意。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网页截图、引证商标注册人注册的商标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的其他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10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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